江油市人民法院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江油市公安局 江油市司法局 江油市卫生健康局 江油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经国务院批准,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市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历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绝执行卫生防疫等机构提出的检疫监测、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科学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疫监测、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科学治疗等妨害公务的行为;
三、故意或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生产、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假冒伪劣相关用品、药械(品)的行为;
五、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管理规定,违法屠宰畜禽、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
八、不听从相关职能部门劝阻,肆意聚众聚集聚餐或组织群体性活动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九、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以上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 110(江油市公安局)
0816-3221671(江油市卫生健康局)
12315或0816-3270937(江油市市场监管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油市人民法院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江油市公安局
江油市司法局 江油市卫生健康局 江油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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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402 不算。
发表于 2020-2-2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