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 发表于 2013-4-25 20:08
请问:江油市购房契税缴纳的详细政策是怎样的?含一套房、二套房政策。谢谢!
商品房、二手房转移登记现行税费征收标准 一、商品房取得方应缴纳的税费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2、转让手续费; 3、工本费; 4、契税; 5、合同印花税。 二、二手房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 (一)、买方应缴纳的税费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2、转让手续费; 3、工本费; 4、契税; 5、合同印花税 (二)、卖方应缴纳的税费 1、转让手续费; 2、营业税及附加; 3、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5、合同印花税。 三、税费缴纳现行标准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0.9%。 3、工本费:10元/本。注:登记费中已含一本证书工本费。 4、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5、营业税(税率为5%)及附加: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按上述规定要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按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即综合税率5.6%]。注:超过五年的普通住宅的时间确定,以产权证上注明日期或卖方取得该住宅时契税完税凭证上日期为起始日期。 6、个人所得税:房产转让不能提供合法扣除凭证的,按1%的征收率核定征收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扣除凭证的按转让金额减去取得该房产所支付的价款、税费等的余额(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注:若卖方(按家庭,即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套住宅且超过五年(以产权证上注明日期或卖方取得该住宅时契税完税凭证上日期为起始日期),免征个人所得税。 7、土地增值税:个人核定征收按2.5%(注:住宅免征);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按5%;非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按2.5%。 8、印花税(税率为0.05%)。(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概念解释 1、以上百分比指房地产计税总额(即房屋及其土地申报成交总额,若申报总额低于核定指导价,以指导价为计税基础)的百分比。 2、个人为自然人,部分税种减免是针对自然人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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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 谢谢房管交易所的耐心、全面、详细的回复!
发表于 2013-4-27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