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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1:50:5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1#
监理交易所所长办公室电话:0816-3266980,欢迎广大网友投诉、举报我们存在的问题,也方便大家咨询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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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8:26:4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2#
如果是真心实意为民办事,我们一定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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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10:37:2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3#
没名字可以吗 发表于 2011-10-13 11:04
你怎么不直接留下你们单位办公室的电话啊?还要举报人去查?你发这贴是个人行为还是你们单位的决定或是你 ...

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办公室电话为325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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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1:02:0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4#
冥泣 发表于 2011-10-13 18:26
如果是真心实意为民办事,我们一定全力支持。

严重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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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1:24:1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5#
用微博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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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0071  顶起。。。严重同意中。。。 

发表于 2011-10-1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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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2:02:4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6#
:)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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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布衣  其实问题不要搞得太复杂了,小区地上停车位、小区道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容置疑,这里面存在三方关系,即小区全体业主、使用共用设施业主、物管公司。其中的关系大家应该明白,采用上面司法答复解释也就合情合理。 

发表于 2011-10-1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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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2:33:4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7#
594711540 发表于 2011-10-13 09:47
视觉网友:
   你好!
   你关于咨询没有租用小区停车位,在不占道的情况下车停在小区内,该不该收停车费 ...

“594711540” 你好。
     首先很感谢您的热心细致的回复。
     认真看完您的回复后,我对您的回复还是存在一些异议,想继续向您质询。
     1、您在回复里写道:“住宅小区内,除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外,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可依约定对利用小区内道路、空地等停车形成明确的机动车辆保管合同或者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保管合同关系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保管合同关系处理。请问“保管合同”是由什么单位或什么规定条件制定的?“保管合同”是否是物业向业主收却停车费用的依据?      2、您回复里又写道:“所以停车收费有两种情况,一是收取车辆保管费用,另外一种就是收取车辆占道费。如果物业公司收取了车辆保管费用的,车辆的损坏、丢失的情况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如果是收取的占道费用,收起来的费用除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外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不足。”请问“占道费”是由什么单位或什么规定条件制定的?如果是有明文规定的这些费用,交费后物业是应该出具正规税务发票?如果没有发票,只凭收据,作为消费者和纳税人之间是否产生保管合同关系?        3、据我查阅《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小区地上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根据物权法,小区地上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如果没有经业主授权,开发商、物业都无权收取任何费用!那么请问何为“占道费”呢????


点评

一介布衣  其实问题不要搞得太复杂了,小区地上停车位、小区道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容置疑,这里面存在三方关系,即小区全体业主、使用共用设施业主、物管公司。其中的关系大家应该明白,采用上面司法答复解释也就合情合理。 

发表于 2011-10-14 13:10

asd0071  呵呵,这盘遇到专业的了。。。可惜,都知道俺对这个事不专业。。。 

发表于 2011-10-1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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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2:48:3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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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东旅馆经江东花园门口到涪江河堤的街道烂得象豆腐渣,请问贵局是否能规划重新维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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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3:05:3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9#
视觉网友:
    你好!
   
   (一)车辆保管合同的建立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是通过合同双方的约定执行。
   (二)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车辆占道费”的收取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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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23:35:4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0#
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要求,市政府已决定实施昌明河清淤工程。清淤地段:昌明河太白公园南大门拦水坝—太平桥河道。该项目经市发改局立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
建设工期25天,从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至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工程由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实施。
施工中对广大市民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补充内容 (2011-10-26 16:29):
近年来,昌明河污水排放混乱,主要原因有:老城区尚未改造结束,部份片区的支管网尚不完善,上游接入口的雨、污水尚未分流,部分农排渠雨污水流入,管网沿线部分小区、餐馆、商家违规排放污水等。
为改善昌明河环境,我局已于2011年10月20日开始实施昌明河清淤工程。同时,还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支管网建设,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对昌明河沿岸接入口陆续进行工程改造,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启动实行“城市排水许可证”制度,加大违规违法排水的处罚力度,规范城市排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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