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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5 21:44: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31#
口诛笔伐 发表于 2022-2-25 17:09
楼主:可以私信留个联系方式。如果有一天要去省上或中央部门举报时,我们也好一起同路一起去举报!我们有许 ...

不好意思,我今天有事,现在才看到,看样子我们是同病相怜,私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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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21:45: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32#
口诛笔伐 发表于 2022-2-25 17:01
这只是法院系统自己订的土霸王条款!不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条文!它们自己订的土条款自然维护它们自己的利益 ...

上述意见的法源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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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5 21:54: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33#
tiancai 发表于 2022-2-25 21:45
上述意见的法源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 ...

明天我会开第二帖,针对你们法院的回复,以及广大网友所关切的问题,我相信白的不可能被你们想说成黑的就是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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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08:24: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34#
hsgjy197610 发表于 2022-2-23 23:37
现在法院也这么乱啊,看来依法治国只针对小老百姓的吧

法律是谁制定的?这你都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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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08:25: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35#
王志国 发表于 2022-2-23 22:26
有一个机构叫检察院

也是党权机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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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23:05: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36#
飞上云端 发表于 2022-2-24 06:59
手都不能动了,打这么多字?不自己先去医,还等着别人带你去?看来你真的不好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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