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空中最亮星星
(中级会员)
发表于:2025-4-24 09:08:30|查看:26182|回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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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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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空中最亮星星 :
感谢人社局及时回复
我也想说下我个人的观点
1. 仲裁员未主动审查待岗合法性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待岗需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停工停产”,且需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若公司无法证明经营困难或未支付生活费,仲裁委应主动认定待岗违法。
财务问题既然不成立,为什么仲裁员不认定公司是违法待岗!!而是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补偿金?
2025-4-24 20:05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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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空中最亮星星 :
2. 法律适用的“避重就轻”
后期公司更加恶心的异地培训,矿工处理,这一系列操作都反应公司不择手段辞退员工,一计不成,再使一计!仲裁员就没看出来???是想逼迫员工离职,我也提交相关不参加培训的证据,仲裁员也未采纳!!
2025-4-24 20:06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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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学摄影的爷 :
一句不服请上诉,能把你搞死,拖死,甚至你自己上诉不起
2025-4-25 08:43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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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学摄影的爷 :
乱判案,法条法规乱用!不分析前后因果,不分析逻辑关系,不仔细看提供的证据材料!
2025-4-25 08:45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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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学摄影的爷 :
知错不改,还要狡辩!老百姓就是这样被联合起来,欺负的,增加老百姓一审二审的诉讼成本,这就是成立仲裁委的作用?说的好听,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没被保护,法条法规适不适用,你们没人审核的吗。还是水平有限,都不懂,不要以为大家都不懂法,人都是在不断学习的
2025-4-25 08:49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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