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所谓“未成年人”不是故意犯罪暴行的挡箭牌和遮羞布!

武侯星 (注册会员) 发表于:2025-8-6 19:38:29|查看:7439|回复:5   [复制链接] | 来自四川

微信扫一扫到手机

随时看帖、分享到朋友圈

所谓“未成年人”不是故意犯罪暴行的挡箭牌和遮羞布!!
同样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所谓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平等”即无论任何人犯罪都应该平等对待!
绝对不能有任何特权人群存在!否则这所谓法律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15 踩
江油论坛 因您更精彩!
发表于 2025-8-7 19:22: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新修订的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收起回复
武侯星 : 和现行的所谓法律有啥区别呢??只要不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都是白说!!废纸而已!!
3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5-8-6 21:01: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我国的法律有待完善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2025-8-7 06:39: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板凳
别个是拿,他们重新定义了拿和抢,,打人是治安,,,,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收起回复
武侯星 : 许多所谓的法律定义都是胡扯的!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打人可以是治安责任!也可以是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和性质以及程度!现行当权的群体立的许多所谓法…在现实执行种都都存在许多问题!而且是严重问题! 在实际上变成了保护犯罪分子利益!妨碍受害人权益!增加受害人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在事实上普遍成了—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甚至是没有! 而受害人维权成本高!甚至是没法维权! 比如所谓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这样的代表!还有许多!
3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江油论坛

Powered by Discuz! X3.2 &copy 2001-2013 Comsenz Inc.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cxx1112c

版权所有:江油市图图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蜀ICP备19040267号-2 川公网安备 51078102110006号 经营性ICP:川B2-20200096

下载APP

找站务

申诉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