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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1#
不愿意成立业委会的这群人,以后当维修基金耗尽,需要分摊公区维修费用时,第一个跳出来反对的还会是这群人。他们不会相信任何人,也不用试图去改变他们,因为我们可能连自己父母都改变不了,更何况陌生人。买房 靠谱的邻居才是最重要的,其他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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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2#
还有这个多反对的人,你们知道口嗨,如果遇到问题了你们有啥解决通道没有?假如有一天这事跟你自己有关,那你又有解决通道没有?当喷子容易口嗨过瘾,遇事就就变日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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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有事找物业,社区,政府部门,而不是怨天尤人
9 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穷鬼 回复 语叙 : 小区的物业事项,有好大个的事啊,还一级一级的整,难道是小区出现了阿飘发生了灵异事件吗?没有一个法律适用?
8 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语叙 : 现在是法治社会,这是有问题的解决通道,而不是拉一大群人来为你自己的行为来负责
5 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穷鬼 回复 语叙 : 业主代表不是业主选举出来的吗?你要有依据哦
4 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语叙 : 我跟你说问题解决办法吧,你说麻烦,我说按你的办法拉堆人给你撑腰吧,你又又。。。。跟不上你的思路。。。。
3 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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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3#
为啥怕成立业委会,业委会都是尽义务,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公司的社会公益团体之一,除非你们小区业主自己管理房屋维修基金,那样才有油水,江油不可能让业委会自己管理维修基金的,我以前干业委会的,管闲事不讨好,最后不干了过清闲日子,想起来可笑还有人反对,呵呵呵,无知的人太多,总体来说就是素质低不懂国家起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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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4#
             对该帖的疑问
        帖文标题称业委会,配图为筹备群。问:到底是业委会还是筹备组呢?
        称签字过程有问题,具体是什么问题?别跟我说,能写本帖的人写不出具体问题。
       称拿不到签字表。筹备组会把签字表脱敏处理后公示,单个业主无资格看到原始签字表(保护其他业主隐私)。如有证据证明签字过程存在问题,多方可联合核查某个或某部分签字(而不是全部)
       对镇政府办公室回复函的建议:
       1,在未核实确认帖主为某小区业主时(非业主无权对小区事务置评),不应回复。
      2,根据民法典277条,政府部门对筹备组,业委会仅有指导和协助的职责。即没发现明显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仅有保证流程合法合规的职责,没有回复函中对签名真实性核查的义务。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有数千个签名,政府部门查得过来吗?
妥妥的浪费公共资源和纳税人的钱。
      根据民法典第280条,业委会的决定(本贴业委会的联名申请)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如认为业委会(本帖签名问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
      综上,假如某人(非小区业主)今天在论坛发帖称A小区筹备组签字有问题(无事实及具体证据),明天称B小区业委会选聘物业过程签字有问题(无事实及具体证据)…………等等。政府部门都要回复或核查吗?
       就如张三指控李四借钱不还,应由张三拿出证据来证明。
       而不是由李四自证其没有借过钱。李四无法证明不存在的事实。
      政府部门也无权介入,应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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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感谢你的长篇大论,相信你也该是名牌大学出师。那我请问,我不想个人权利被别人代替,可以吗?他们又说少数服从多数,是不是侵害了我个人的权利呢?
5 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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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5#
感谢你的长篇大论,相信你也该是名牌大学出师。那我请问,我不想个人权利被别人代替,可以吗?他们又说少数服从多数,是不是侵害了我个人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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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6#

不想个人权利被别人代替,是可以的。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小区共同事项双三分之二面积和业主参与通过,即使你表决为不同意(你所说的少数服从多数),也可以施行。

理论上可能会侵害你的权利,你可以按民法典第280条,向法院要求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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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学习了,那我的意见就有法律依据了
4 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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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7#
只想着享受个人权利,而不想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懂得适当的向公共利益让渡个人权利(利益)的人,最适合生活在英美国家,那里标榜的是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例如:每个业主都持有公摊面积,相应的就有了公摊面积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只需十余名业主联合行动,称小区大门通道上有其一份(理论上确实如此),就可以阻挡其他所有业主从此处通过。
所以,适当因公共利益让渡自身权利(公摊面积处分权),是属于和谐社会中的公序良俗。
以上所刻画的,其实就是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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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别来道德绑架那一套,你愿意是你的事情,不能强加给别人
3 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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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8#
成立业委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筹备过程中可能有些志愿者对此事的解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可能给一些业主带来一些不安全感,当然到时候选举时一定要选出合适的人选,不能选能力不足者和别有用心的人担当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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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9#
遵守公序良俗是对一个普通人道德的基本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普通人的道德底线。
当一个人视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为道德绑架时,也就不知道其道德底线在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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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又开始在这道德绑架别人,你唯一拥有的是你自己的权利,没有权利对别人说三道四的
1 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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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0#
只允许自己对业委会(由人组成)的签名问题说三道四,不允许他人对其进行置评,这双标玩法很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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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是谁在双标,谁在道德绑架,大家都看得见
半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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