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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09:11: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1#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镇已关注,并立即安排人员核实处理。现回复如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有权依法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申请,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业委会成立需遵循法定流程,包括提出申请、筹备组组建、业主大会召开、投票选举等环节,全程需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对于您反映的签字真实性问题,我镇将会同新城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小区业委会申请联名签字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查。如核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处理。业委会的成立关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太平镇政府及社区将加强对该小区业委会成立筹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流程合规、信息公开。
若您有疑问或建议,请与江油市太平镇新城社区联系。联系人:吴敏,联系电话:0816-3366078。
感谢您对辖区环境的监督与支持!

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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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09:58: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2#
不愿意成立业委会的这群人,以后当维修基金耗尽,需要分摊公区维修费用时,第一个跳出来反对的还会是这群人。他们不会相信任何人,也不用试图去改变他们,因为我们可能连自己父母都改变不了,更何况陌生人。买房 靠谱的邻居才是最重要的,其他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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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0:04: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3#
还有这个多反对的人,你们知道口嗨,如果遇到问题了你们有啥解决通道没有?假如有一天这事跟你自己有关,那你又有解决通道没有?当喷子容易口嗨过瘾,遇事就就变日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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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有事找物业,社区,政府部门,而不是怨天尤人
2025-12-30 11:45 来自四川 回复
穷鬼 回复 语叙 : 小区的物业事项,有好大个的事啊,还一级一级的整,难道是小区出现了阿飘发生了灵异事件吗?没有一个法律适用?
2025-12-30 12:55 来自四川 回复
语叙 : 现在是法治社会,这是有问题的解决通道,而不是拉一大群人来为你自己的行为来负责
2025-12-30 15:24 来自四川 回复
穷鬼 回复 语叙 : 业主代表不是业主选举出来的吗?你要有依据哦
2025-12-30 17:00 来自四川 回复
语叙 : 我跟你说问题解决办法吧,你说麻烦,我说按你的办法拉堆人给你撑腰吧,你又又。。。。跟不上你的思路。。。。
2025-12-30 17:19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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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3:15: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4#
为啥怕成立业委会,业委会都是尽义务,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公司的社会公益团体之一,除非你们小区业主自己管理房屋维修基金,那样才有油水,江油不可能让业委会自己管理维修基金的,我以前干业委会的,管闲事不讨好,最后不干了过清闲日子,想起来可笑还有人反对,呵呵呵,无知的人太多,总体来说就是素质低不懂国家起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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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3:23: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5#
             对该帖的疑问
        帖文标题称业委会,配图为筹备群。问:到底是业委会还是筹备组呢?
        称签字过程有问题,具体是什么问题?别跟我说,能写本帖的人写不出具体问题。
       称拿不到签字表。筹备组会把签字表脱敏处理后公示,单个业主无资格看到原始签字表(保护其他业主隐私)。如有证据证明签字过程存在问题,多方可联合核查某个或某部分签字(而不是全部)
       对镇政府办公室回复函的建议:
       1,在未核实确认帖主为某小区业主时(非业主无权对小区事务置评),不应回复。
      2,根据民法典277条,政府部门对筹备组,业委会仅有指导和协助的职责。即没发现明显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仅有保证流程合法合规的职责,没有回复函中对签名真实性核查的义务。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有数千个签名,政府部门查得过来吗?
妥妥的浪费公共资源和纳税人的钱。
      根据民法典第280条,业委会的决定(本贴业委会的联名申请)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如认为业委会(本帖签名问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
      综上,假如某人(非小区业主)今天在论坛发帖称A小区筹备组签字有问题(无事实及具体证据),明天称B小区业委会选聘物业过程签字有问题(无事实及具体证据)…………等等。政府部门都要回复或核查吗?
       就如张三指控李四借钱不还,应由张三拿出证据来证明。
       而不是由李四自证其没有借过钱。李四无法证明不存在的事实。
      政府部门也无权介入,应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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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感谢你的长篇大论,相信你也该是名牌大学出师。那我请问,我不想个人权利被别人代替,可以吗?他们又说少数服从多数,是不是侵害了我个人的权利呢?
2025-12-30 15:30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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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30 15:30: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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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长篇大论,相信你也该是名牌大学出师。那我请问,我不想个人权利被别人代替,可以吗?他们又说少数服从多数,是不是侵害了我个人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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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6:34: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7#

不想个人权利被别人代替,是可以的。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小区共同事项双三分之二面积和业主参与通过,即使你表决为不同意(你所说的少数服从多数),也可以施行。

理论上可能会侵害你的权利,你可以按民法典第280条,向法院要求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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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学习了,那我的意见就有法律依据了
2025-12-30 16:37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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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7:14: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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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着享受个人权利,而不想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懂得适当的向公共利益让渡个人权利(利益)的人,最适合生活在英美国家,那里标榜的是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例如:每个业主都持有公摊面积,相应的就有了公摊面积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只需十余名业主联合行动,称小区大门通道上有其一份(理论上确实如此),就可以阻挡其他所有业主从此处通过。
所以,适当因公共利益让渡自身权利(公摊面积处分权),是属于和谐社会中的公序良俗。
以上所刻画的,其实就是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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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别来道德绑架那一套,你愿意是你的事情,不能强加给别人
2025-12-30 17:22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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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9:03: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9#
成立业委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筹备过程中可能有些志愿者对此事的解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可能给一些业主带来一些不安全感,当然到时候选举时一定要选出合适的人选,不能选能力不足者和别有用心的人担当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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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9:06: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0#
遵守公序良俗是对一个普通人道德的基本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普通人的道德底线。
当一个人视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为道德绑架时,也就不知道其道德底线在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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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叙 : 又开始在这道德绑架别人,你唯一拥有的是你自己的权利,没有权利对别人说三道四的
2025-12-30 19:18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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