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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02:02:1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1#
pjy96 发表于 2013-11-14 01:08
首先,你要懂法,诬陷是可以判罪,其二,你可以在第一时间告诉新闻记者曝光,这样更可以得到公正处理,第三 ...

我想说的是头几天的帖子和这次的帖子绝对不是一个人,我可以用人格担保!如果是一个人,你可以随时加我的QQ57617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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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02:03:3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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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加冰 发表于 2013-11-14 09:28
老板得罪人了?三天两头都有人闹,不过,我们也不是任人忽悠得了的,我们随时都去你们店吃火锅,而且我同事 ...

前几天的帖子和这次的帖子绝对不是同一个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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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02:10: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3#
石头哥! 发表于 2013-11-14 00:03
果然你发帖了!我就知道~神奇的事件四天之内出现两次~~同一位置,同一桌号,同样的一男一女,同样的在吃完以 ...

如果前几天的帖子和这次的帖子是同一人所为的话,我绝对把当事人抓你面前给你们道歉,我的QQ576173433.你可以加我QQ,到时候查到是同一人所为。说一声,我绝对说到做到,把人给你带到,我绝对相信他不会是那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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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10:34: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4#
兑水二锅头 发表于 2013-11-15 10:08
怎么能把你的QQ号到处留嘛。。。

一边凉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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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21:45:2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5#
秀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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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6 16:38: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36#
这才怪哦,店里没卖螃蟹,咋会有螃蟹脚脚哦,难道说是自己爬过来的。又一时想不开,跳火锅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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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6 23:05:5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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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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