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扫一扫到手机

随时看帖、分享到朋友圈

本人对江油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理“未乘车不退费”问题的的异议:@交通运输执法
1、处罚力度过轻,难以形成震慑。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客运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拒载、甩客、倒客、拒不退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贵单位作为管理部门,未认真调查,不依据事实进行处理,将富临公司处理意见作为贵单位的处理意见,未依法独立行使处罚权,实质是将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为企业内部处理,明显存在"从轻处理或者包庇"嫌疑。
2、贵单位作为管理部门,对行业存在的乱象未做到高度重视。江油市作为知名旅游城市,客运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城市形象与游客体验,希望贵单位对行业存在的乱象进行彻底整治,不是出现了问题,群众反映了问题,单位回复了问题,问题就解决了。这种做法,既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也抹黑旅游城市形象。
本人始终相信政府维护群众权益的决心,但此次处理结果未能体现贵单位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恳请贵单位重新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推动江油客运行业服务升级,真正实现“便民、利民、惠民”。本人也将保留继续对此事向上级单位、公共媒体、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来自: iPhone客户端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10 踩
江油论坛 因您更精彩!
发表于 昨天 14:5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2000以下那就说明,最高是2000,并不是2000,有可能是20,也是处罚。

来自: iPhone客户端
收起回复
.L.2fx : 认可
昨天 15:05 来自四川 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昨天 16: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藤椅
我们支持你!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昨天 18: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板凳
维护为正义发声的人,他(她)们争取到的光一定会照耀到自己,即使你们什么也没做!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发表于 昨天 20: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报纸
支持敢于发声的你,正能量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江油论坛

Powered by Discuz! X3.2 &copy 2001-2013 Comsenz Inc.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cxx1112c

版权所有:江油市图图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蜀ICP备19040267号-2 川公网安备 51078102110006号 经营性ICP:川B2-20200096

下载APP

找站务

申诉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