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医保购药扫码、非本人登记、处方药要求开具对应处方及大额划卡登记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药品追溯码规定 追溯码是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具有唯一性,旨在打击“回流药”、串换药或假药等欺诈骗保行为。按照《绵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乙方应按照药品追溯码有关规定,应用药品追溯码,确保调剂外配处方药品可追溯。按照《绵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补充服务协议》第八条追溯码管理规定: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经营的所有药械,在购进、销售(含线上线下)、库存所有环节,准确采集、核验、上传所有药械追溯码信息至医保信息平台(耗材、医疗器械无追溯码的除外),做到“应采尽采、应传尽传”。乙方应做好结算系统改造,甲方有权接入乙方药店信息系统查询所有药械追溯原始信息。 二、非本人购药登记规定
要求非本人划卡登记,主要是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规范医疗行为,并确保资源的合理使用。这并非简单地增加手续,而是维护每位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防止基金被欺诈、滥用的一道关键屏障。按照《绵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实名购药:乙方提供药械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有效凭证,做到认证相符。按照《绵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履行查验、登记参保人员或代购人信息的,将面临暂停拨付医保费用,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大额划卡登记规定 医保部门高度重视单次刷卡大额支付的异常情况,并建立了常态化监测核查机制,最核心的目的是守护基金安全,打击欺诈骗保。按照《绵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账户:乙方对同一社保卡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一次性支付费用在500元以上,或同一社保卡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同一天在乙方累计支付800元以上的,应当查验参保人员或代购人身份证,登记参保人员或代购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如乙方违反本项规定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四、开具处方药需有对应处方的规定 要求开具处方药需有对应处方核心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与有效性,守护医保基金安全,防止欺诈滥用。按照《绵阳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处方外配:乙方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管理要求。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与理解,若仍有疑问,请联系咨询电话0816-3265484。 在此呼吁广大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救命钱”。守护基金安全,就是守护我们每个人的健康权益。如发现欺诈骗保行为,请立即举报!让我们共同筑牢医保基金的安全防线。举报电话:0816-3316003、0816-3265484。
江油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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